《法制史研究》 法制史專題 工具及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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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制史研究》投稿格式


  1. 請用橫式(由左至右)書寫。
  2. 文稿請按題目、作者、中英文提要、中英文關鍵詞、簡目、正文、圖片、引用書目之次序撰寫。節次或內容編號請按一、(一)、1、(1)……之順序排列。中英文提要請勿超過五百字。
  3. 請一律用新式標點符號。《》用於書刊,〈〉用於論文及篇名,「」用於平常引號,『』用於引號中之引號。在正文中,古籍書名與篇名連用時,可省略篇名符號,如《史記‧游俠列傳》。除破折號、省略號各佔兩格外,其餘標點符號均佔一格。
  4. 正文每段第一行空兩格,字體採用細明體。獨立引文則每行縮三格,不必加引號,字體採用標楷體。
  5. 請一律用腳註,並置於標點符號之後。
  6. 第一次提及的帝王或年號請附加公元紀年。例如:昭帝元鳳三年(前78),唐大曆(766-779)年間。干支及其他中外非公曆紀年,亦請括注公曆。外國人名第一次提及時,請附原名。正文中的中日韓帝王或年號,請用中文數字紀年;其餘之紀年,請用阿拉伯數字表示。
  7. 引用專書或論文,請用下列格式:
    (1). 中日韓文專書:作者,《書名》(出版地:出版者,公元年份),頁碼。
    例如:
    (清)張廷玉等,《明史》(北京︰中華書局,1974)卷116,〈諸王列傳一〉,頁3576-3578。
    陸寶千,《清代思想史》(台北:廣文,1983三版),頁381。
    (2). 中日韓文論文:作者,〈篇名〉,《刊物名稱》×卷×期(公元年月),頁碼。
    例如:莊吉發,〈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1(台北︰中國法制史學會,2000.12),頁76-78。
    (3). 西文專書、論文格式,請比照中日韓文格式,惟西文書名及期刊名請用斜體字或劃底線,西文篇名請加""。
    西文專書例如:
    Martin Wilbur, Sun Yat-sen: A Frustrated Patriot(New York: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, 1975), pp. 102-103.
    Martin Wilbur, Sun Yat-sen: A Frustrated Patriot(New York: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, 1975), pp. 102-103..
    西文期刊例如:
    James M. Osbom, "Tomas Birch and the General Dictionary(1734-41)", Modern Phiology, 36(Aug. 1938), pp. 25-46。
    (4). 第一次引書或文章時應注明全名及出版項,第二次以後可用簡稱。
    (5). 引用原版或影印版古籍,請務必注明版本與卷頁。影印版古籍請注明現代出版項。
    例如:
    劉向,《列女傳》(道光十三年振綺堂原雕,同治十三年補刊,梁端校讀本)卷2,頁12。
    王鳴盛,《十七史商榷》(台北:樂天,1972影廣雅書局本)卷12,頁1。
  8. 圖表照片須注明資料來源,並加編號。引用時請注明號碼,勿使用「如前圖」、「見右表」等表示方法。圖表照片限用黑白,並盡量置於正文之後。
  9. 來稿如附有引用書目,格式請比照腳註中之引書格式,然出版項不加(),西文之姓氏亦需改置於前。書目請按文獻史料(檔案、原典、考古報告等)、近人著作(中日韓在前、西文在後)之次序分類列出。近人著作請按作者筆劃排列(由少至多)。
  10. 英文摘要之漢字拼音,原則上請採用大陸拼音方式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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